安徽省主要農作物品種試驗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2-12-06 10:0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安徽省主要農作物品種試驗,科學、客觀地鑒定和評價育成(引進)的新品種在生產上的應用價值,為品種審定提供科學依據,根據《安徽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和安徽省規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試驗,非主要農作物需要組織品種試驗的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 依據《安徽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主要農作物品種試驗由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品審會)統一領導,品審會辦公室負責其品種試驗日常工作。
第四條 品審會委托省種子管理總站主持、實施各類農作物的品種試驗。主持單位的職責是:
1、貫徹執行品審會有關品種試驗的指導意見;
2、制定各類農作物品種試驗操作規程和方案,組織實施品種試驗;
3、組織召開區試會議,審查和確定參試品種;
4、組織試驗結果匯總,對完成試驗程序的品種提出意見,并將試驗總結和意見報送品審會辦公室;
5、檢查試驗落實和進展情況,對承試單位試驗工作提出獎懲意見。
第五條 品審會辦公室對主持單位及承試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組織主持單位會同相關匯總單位和專業組的有關專家,在適宜時期對各類農作物品種試驗情況進行考察和檢查。
第三章 試驗設置
第六條 主要農作物品種試驗,分設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試驗設計分別為:
(1)區域試驗:參試品種采取隨機區組排列,三次重復,小區面積水稻、小麥13.3 m2(0.02畝),棉花、油菜、玉米、大豆20 m2(0.03畝)。試驗時間為二個生產周期。
(2)生產試驗:參試品種采取對比法排列,不設重復,小區面積均為333.33 m2(0.5畝)。試驗時間為一個生產周期。
第七條 每年每組參加區域試驗的品種以6-12個為宜,(包括對照品種), 試驗點數5-10個;生產試驗,試驗點數5-8個;
第八條 對照品種一組試驗設1個。對照品種應選用相應生態類型區內當前生產上推廣面積較廣的同類型同熟組主栽品種,對照品種保持相對穩定。必要時可以設置1個輔助對照,輔助對照一般應選用國家同類型同熟組區域試驗對照種。
第九條 區域試驗采取滾動方式。對第一年區試中表現突出的品種,第二年區試和生產試驗可同步進行,表現差的品種應及時終止試驗。
第十條 年度試驗實施方案,由試驗主持單位制定,區試年會通過,報品審辦審定。
第十一條 區域試驗試點由試驗主持單位根據全省生態類型、耕作制度及栽培條件等進行選擇。試點應選擇生產條件好、試驗設施完善、技術力量較強、有代表性的農業科研、農業院校、國有良(原)種場(廠)等單位。
第十二條 試驗點應保持相對穩定,安排專人負責試驗的實施。需要變更試驗點的需經主持單位批準。
第十三條 參加試驗的品種,必須經過兩個生產周期的抗病性鑒定和品質分析。各參試品種推薦單位(個人)按實施方案要求,將參試品種交試驗主持單位,統一編號交送指定的測試單位做抗病性和品質鑒定。
第四章 參試品種的申報
第十四條 申請參加品種試驗的新品種(組合),選育(引進)單位或個人應向主持單位提出申請,填寫《安徽省農作物品種區域試驗申請書》一式二份,分別報送品審會辦公室和試驗主持單位。申報時間,春夏播種作物于前1年12月底以前,秋播作物于6月底以前。
第十五條 申請參加試驗的品種(組合)應遺傳性狀穩定一致,與現有品種有明顯區別;轉基因品種(組合)必需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還應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1)參加區域試驗的品種(組合)應有1年(或以上)正規品種比較試驗結果。
(2)引進的品種應是外省區域試驗中名列前三位的品種(組合)。
參加生產試驗的品種(組合)應當是經過1-2年省區域試驗,產量比對照增產5%以上(或經變量分析達顯著水平),或者產量與對照相當,但在品質、抗性和其他方面具有特殊利用價值,并經區試年會審議通過的品種(組合)。
第十六條 凡被批準參加試驗的品種(組合),由育種(引進)單位或個人按區試方案規定的時間、數量按時、無償提供試驗用種。所供種子質量必須達到國家一級以上良種標準,凡種子數量不足或質量未達到要求或過期不寄(送)種子者,視為自動放棄參試。
第五章 試驗總結和區試年會
第十七條 各承試單位在試驗結束后,在實施方案規定的時間內,將試驗總結、抗病鑒定報告各1份分別寄(送)給本組試驗匯總單位和試驗主持單位。各組匯總單位要及時整理、匯總和總結,并對參試品種提出評價意見,提交區試年會審議。
第十八條 區試年會由試驗主持單位按作物類別分別召開,并邀請品審會相關專業組有關人員及專家參加。
第十九條 區試年會主要審議上一年度試驗執行情況和試驗總結,對參試品種提出處理意見;安排落實下一年度試驗任務,修訂試驗實施方案;評選、推薦區試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開展學術交流和技術培訓等。
第二十條 區試會對完成試驗程序的品種進行審議,符合審定申報條件的品種(組合)提出推薦意見,由主持單位報品審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等因素造成試驗誤差過大的試驗報廢。承試單位應在受災后15日內向本組匯總單位和試驗主持單位提交文字報告。
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二條 品種試驗補助經費由試驗主持單位根據各承試點試驗任務完成情況,分年度核發。
第二十三條 品種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實行有償試驗制度。提供參試品種單位需交納一定的參試費。(參照國家……)
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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